《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三方协议均无规定。
三方协议的签订程序通常是这样的,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就该学生毕业后去该单位工作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之后,首先是大学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并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并签名;然后由用人单位签订意见;最后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者就业主管部门签订意见。
三方协议是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产物,原则上适用我国民法和合同法。
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的大学毕业生都是由国家统一分配的,因为是国家统一计划分配就没有必要签订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参与的就业协议。那个时期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是派遣证。
随着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行,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制度由原来的国家统一计划分配逐渐向市场化方向转变。政府和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鼓励和引导大学毕业生自主就业,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与用人单位就毕业后的工作问题达成一致。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从计划走向市场的过程中,在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还没有实现的情况下,政府和学校需要一个过渡性的手段来对大学生的就业过程进行监管,三方协议就是这种需要下的产物。
从法律性质上讲,“三方协议”是民法、合同法上的“预约”,而入职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才是受劳动法律调整的“本约”。因此“三方协议”原则上适用我国民法和合同法,但也不能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就业政策。
在三方协议的内容里既包括了学校对学生的就业过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内容,例如移转学生档案、发放派遣证等内容,也包括用人单位和学生平等自愿协商的内容,其中关于违约金的内容就是这种双方平等协商后约定的内容。违反这些内容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目前,各地大学生就业协议中大都规定有违约金条款,无论协议中哪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况都应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因此,实践中一些大学生或者用人单位违反了三方协议,应按照三方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交纳违约金。
在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规定中也明确: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有的地方的高校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数额受到行政性规定的约束,例如2004年年底颁布的《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如果违约,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收入。
违反三方协议对各方均有不利影响,三方当事人须谨慎对待
近几年,随着劳动力就业机制的市场化,违反三方协议的问题已经成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一大难题。在实践中,学校作为就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其责任集中于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毕业生的情况、组织毕业生体检以及及时进行档案和户籍的有关移转手续,这些责任虽然对于大学毕业生的顺利就业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学校往往是正式的单位,有专门负责上述事务的部门和规定,所以学校违反三方协议约定的情况较少发生。违反三方协议的主体主要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对于用人单位,毕业生违约不仅会使单位为录取该毕业生花费的精力和费用付之东流,还会打乱单位的用人计划。对于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而言,遭遇用人单位违约损失更大,毕业生往往会因此而错失就业的时间和其他机会,严重影响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对于学校来说,学生违约使用人单位对学校整体信誉产生负面评价,可能会导致对其他毕业生就业的不良影响;而用人单位违约会损害学生的利益也给学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带来困难。
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前后要熟悉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清楚用人单位的情况和自己的权利义务,要认识到违约行为是对自己乃至学校诚信度的减损,而不仅仅是双向选择的问题,应慎重签约。同时,在大学生遭遇用人单位违约的时候,要依法维护利益,及时调整心态,寻找别的工作机会。学校应帮助毕业生维权和克服困难,继续就业。学校应利用自己在资金、设备、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帮助毕业生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防止毕业生上当受骗。
此外,用人单位也应当熟悉大学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和学校的交流合作,减少因为对大学生就业政策的不了解而造成的违约。同时,用人单位秉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如实向毕业生介绍单位情况和对员工的待遇情况,以减少违约情况的发生。
当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就业机制的完善,政府主要提供就业指导、免费就业服务、劳动法律执行监督检查外,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由应当成为大学生乃至所有劳动者就业的基本方式,三方协议应逐渐淡出就业市场。